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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地方官制巡抚 为何地方官二把手不怕一把手

人气:338 ℃ /2024-05-05 02:45:43

一把手和二把手的权力分配在封建王朝有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秦汉时期地方的正官,势尊权重。以郡守而言,集一郡财经、军事、文教、司法、监察于一身,对于人事任免也有绝对的控制权。

隋唐起,地方副职的权位明显提升,先是推行朝集使制度,每年四月下旬起,各州正官、副职均须轮流到京师汇报工作,聆听中央指示,避免正官一手遮天。

宋代,州县长官由过去的刺史、县令改称“知州”、“知县”,从名称上就已经失去了地方全权总管的意义。与此同时,副职权位更比唐代大为提升,形成了“不相统临,权均势敌”的局面。

宋仁宗时,王质以进士及第出任苏州通判。苏州知州黄宗旦视他为少年新近,瞧不起他,常在议事发生争执时指责王质:“你还年轻,竟和老夫抬杠!”王质理直气壮地回答:“我受命前来辅助你,有错当争,这是我的职责。”

还有一例,进士及第的刘平初入仕途,被派往无锡当县尉。元旦那天,刘县尉和县主簿一起去给县令贺岁。没想到,县令居然“端坐于厅事”,还要让县尉和主簿向他行“趋见”礼。刘平大怒,大踏步冲上厅堂,一把将狂自尊大的县令揪下来,随即就是一顿暴打。而事后县令也不敢将他怎么样,可见,宋代地方政府的正副关系不分上下。

元代时,继续奉行权力共享原则,通称圆议连署制度。凡路、府、州、县各级衙门,皆有专供领导们“每日早聚圆坐,参议词讼,理会公事”的集体办公场所。

以路一级的职官设置举例,除了同为正三品的达鲁花赤与总管各一人外,另设同知(从四品)、治中(正五品)、判官(正六品)、推官(从六品)多个官秩依次递减的副职,任何地方官都不拥有最高权力,而必须是一班人集体会议决策。所以时人替正官感叹“为守令者不得其职”,这个一把手做得太不爽了。

明代起,地方正官的权力开始反弹,除了在省级实行三司分权外,府县两级正官皆有处理本辖区一切事物的权力。即便是同知、县丞这种有“二堂”、“二尹”名义的第一副职,也不再有过问全局的职权,而是依惯例由正官委派,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比如,明代实行世袭兵制,所有州县经常要清点军户户口,叫做“清军”。负责这方面工作的县丞就叫“清军县丞”,还有“粮马县丞”或“管粮主簿”、“捕盗主薄”等称谓,都是由其所管的具体工作而得名。

不过,与清代相比,明代的佐贰官们终究还能在行政事务中扮演角色,除具体分管一方面工作外,按规定各种公文都要他们画押;若对正官的施政方针或具体处分有意见,也可以直接向上司申诉。正官因故离职时,他们还可以暂时署理,甚至还有机会转正。所以吕坤在《实政录》中说:“官虽有正副而权不轻,位虽有尊卑而事不异。”

清代州县副职基本是有职无权,“所谓知州之下有同、判,知县之下有丞、尉,在今日尤闲冗之尤者”。而且当正官因病罢、革等故开缺时,副职未经上级委派,不得代行正官职务,通常都是上级另派人来署理。

既然清代的州县副职几成官场花瓶,所以在编制上也是量事而设,并非所有地方政府都要设副职的。据《光绪会典》卷四记载:全国共有七十三个直隶州、一百四十五个属州,仅设同知五十二人、州通判七十人;共有一千三百十四个个县,仅设县丞三百四十五人、主簿五十五人,平均每三个县还摊不上一个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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