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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人拿钱跑了:签了个合同,钱车两空

人气:151 ℃ /2023-10-04 16:01:58

近年来,随着小汽车指标价格的水涨船高,二手车交易愈发活跃起来。在二手车市场中,存在一种以签订《车辆转(质)抵押协议》的方式转移车辆的交易方式,通常表现为:

车主在车辆已经被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又将车辆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又通过与他人签订“车辆转(质)抵押协议”等方式移转给后手。

而在实际生活中,最后一手受让人的权利往往很难得到保障,经常会因为抵押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行使权利而丧失对车辆的实际控制。

近年来,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全国各地法院均处理过此类案件,裁判观点各有不同。那么,让我们来看看法院裁判中对此类车辆转(质)抵押协议的性质、效力如何认定。

01.让渡车辆使用权的非典型合同

案情简介:(2020)粤03民终8382号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将债务人蒋某的债权和作为抵押物的路虎牌汽车一辆转让给原告杨某,原告杨某为此支付了61.8万元,后该涉案路虎车辆被其他债权人取走,杨某因此提起本案诉讼。

主要裁判观点:涉案车辆在数次转手中虽以质权/债权转让合同的名义进行交易,但交易各方并无受让对原车主之质权或债权的真实意思,故相关合同本质上并非转质权合同。

合同均约定交易各方明确知晓车辆权利负担因而并不进行买卖交易而是对车辆使用权进行让渡,故相关合同亦非车辆买卖合同,应为让渡车辆使用权的非典型合同纠纷。

涉案车辆虽有抵押权负担,但交易各方对此明知亦自愿承担风险,合同仍属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此后,因车辆抵押权及所有权状况发生变化,原告实际失去车辆的占有、使用权,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双方之间的协议应予解除。

裁判结果:被告向原告退还全部车款。

02.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2020)皖02民再24号

原告蔡某与被告魏某签订了《车辆转押协议》,约定魏某将一辆轿车作价183000元转押给蔡某,蔡某付款后魏某将车辆交付给了蔡某,后由于该车辆的实际车主吴某未依约还款,债权人陆某遂将该车拖走扣留。

主要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的是《车辆转抵押协议》,但根据协议的内容以及双方之间不存在主债务合同的事实,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转质权合同,实为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本案所涉车辆的原车主为案外人吴某,且在本案协议签订前吴某已将该车抵押给案外人陆某作为债务担保,还与案外人陆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故被告魏某对该车不享有质押权和转质权,也没有处分该车辆的其他合法依据。

被告魏某向原告蔡某交付案涉车辆不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也有违《车辆转押协议》中关于其保证对案涉车辆享有质押权和转押权的承诺。

鉴于被告魏某对案涉车辆不具有处分权,且因其他纠纷案涉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原告蔡某的购车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蔡某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与法有据。考虑蔡某对案涉车辆使用一段时间,再审酌定由被告魏某返还原告蔡某70%的购车款。

裁判结果: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部分车款。

03.无效合同

案情简介:(2019)辽01民终13923号

原告李某在被告秦某处以4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奔驰车辆,并与被告秦某签订了《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后由于车主黄某未偿还贷款,抵押权人陆某将车辆拖走。

主要裁判观点:关于合同性质认定问题,双方签订的为《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书》,从名称上判断,该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双方在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所转让债权的债务人信息、债权数额、债权期限等转让债权标的的具体信息,而仅显示有“抵(或质)押物”即案涉车辆的信息,实际履行中也仅转交了车辆,而未就主债权相关材料进行交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移,同理,质押权也不得与主债权向分离而单独转移,本案因不存在任何主债权,而不能认定为转质权合同。

关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即使案涉车辆存在权属瑕疵,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该车也非禁止流通转让之物,本案双方交易之时,原告交易行为本身不构成过错,车辆被取走也非原告所应预料或能避免。

简而言之,车辆被取回非因受让方过错或违约所致;相反,车辆被取走,系因被告未能取得案涉车辆的处分权所致。原告作为处于类似于买受人的交易者,有权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车款和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04.结 语

由上述案例可知,此类车辆转质协议中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处理不好,会引发各种纠纷,最终得不偿失。

作者:金唐律所彭裕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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