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中最美的范本,爱情保证书,只是看上去很美
“爱情保证书”无法给爱一个保证,毕竟爱是神圣的,它即使有一时的妥协,却注定不会长久!----题记
婚前,他给未婚妻写下一纸保证书23岁的李晶身材高挑、面容姣好,清纯美丽的她是很多男青年趋之若鹜追求的对象,面对众多的追求者,李晶却始终不为所动,直到王林的出现。
王林追求李晶并不着急,他能洞悉李晶的内心,体贴入微,并给她徐徐的爱意和温暖!这对李晶是致命的,作为一个女人,她感受到了曾经憧憬中的幸福味道。但是该怎么让王林对自己一直好下去呢?思来想去,李晶有了一个“主意”,她对王林说:“你能保证永远爱我吗?”。
王林听完先是一愣,然后又信誓旦旦地说:“当然可以了”。
“那你怎么保证?”李晶紧接着问道。
“嗯......如果我辜负了你,就给你50万精神损失费。”经济条件其实一般的王林此刻却底气十足。
就这样,王林不仅对李晶做出了承诺,还真的写下了一张“爱情保证书”,除了你侬我侬的情话,其中有一条特别强调:我王林发誓会爱李晶一生一世,不会背叛她,如果我违背了诺言,我自愿赔偿李晶50万元精神损失费。
爱情保证书,能保证爱情吗?怀揣着这这张爱意满满的“爱情保证书”,王林和李晶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但,这并不是结局。是的,或许你已经猜到了,故事的结局并不像王子和公主般的童话那么完美。婚后遭遇“三年之痒”,王林和所在工作单位的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实习生有了“情况”!
李晶是无法容忍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她坚决要和王林离婚,王林自知错在自己,也不再强留,但是面对李晶拿出的那纸“爱情保证书”,王林却不愿意遵守了:当时只是一时的冲动,真要是赔偿的话自己去哪里凑这笔巨款呢?
但是李晶不管这些,她不会就这么放过王林,她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她让王林赔偿自己5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会支持李晶50万元赔偿的诉求吗?“爱情保证书”本质上就是一种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作出的一种对婚姻的承诺,这样的文书形式还有很多,比如“爱情协议书”、“爱情承诺书”、“夫妻忠诚协议书”等等,其实都是一样的意思。
对于诸如此类的“保证书”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文书?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理论界对此争论比较大,司法实务上也出现过截然相反的判例。
首先来看认可其法律效力的观点。支持者认为保证书符合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属于夫妻之间“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于这样的保证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观点的著名案例是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的首例“忠诚协议”判例,该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判决支持了该案中要求另一方承担20万元违约责任的诉求。
接着看否认保证书效力的观点。反对者认为保证书中的承诺条款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保证书或者协议的内容并不可能完全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毕竟爱情有时会“让人冲昏头脑”,因此不应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样的,在广西省南宁市西塘区有一起和上海闵行区“忠诚协议”几乎一模一样案情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支持,该法院认为夫妻忠诚的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一种法律义务,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因此对该“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不予认可。
面对学术界的莫衷一是,甚至法院截然相反的判例,“爱情保证书”还有必要写吗?“忠诚协议书”还有必要签吗?
我们还是应该理性的来看待这样的问题。其实写一份这样的保证书或者协议书,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目的还是为了追求一段幸福美满的婚姻、抑或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不管到底有没有用,法律认可或者不认可,如果想给自己一份安心,或者是一个念想,那么只管去写一份就行了,是法律上即使不支持,至少还有道德上的约束作用。
话说回来,真正美好幸福的婚姻岂能是一纸保证书或者协议书就能实现的,爱情还是要由夫妻双方来共同认真经营的,所以不管多么山盟海誓的保证书协议书,最后即使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却无法给爱情一个百分百的保障!那些以追求物质利益而刻意炮制的协议书,因为背离了婚姻的宗旨,更是对婚姻的亵渎!
所有人,祝你从走进婚姻的那一刻,往后余生,恬静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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