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可以外带食物进入吗
影院可以外带食物进入吗?一起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不可以。
很多电影院都是拒绝外带食品进入的,有些影院还在检票口摆上了“谢绝外带食品”提示牌;不过据了解,虽然影院有这样的规定,但只是建议,如果顾客一定要带自己的零食和饮料入内,工作人员最多也只是劝阻,不可能不让买了票的顾客看电影。
另外,考虑到个人和大家的观影体验,建议大家不要携带吃起来有响声、气味比较重的食物进入影院。
拓展小知识
为什么不让外带食物
很多电影院不让外带食物,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
1、为顾客看电影创造舒适的环境。如果允许外带食品,这个喝啤酒,那个啃鸭梨,这个嗑瓜子,那个砸核桃,不******味难闻,还影响注意力,甚至造成安全隐患,降低看电影的舒适程度。
2、电影院自己要出售食品。一般现在电影院都提供食品、饮料的出售,只是价格较贵,如果顾客都自带食物的话,影院关于这方面的收入会大大减少,因此不能外带食品成为了影院行规。
电影院拒绝外带食品合法吗
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如果影院规定不让观众自带食品,而其自营的食品却可以带进去的情况下,很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
如果影院以观众带外购食品为由,限制或拒绝持票人进入影院观影,导致消费者无法顺利观影的,这是对持票人合法消费权的侵害,属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电影院让外带零食吗
影院禁止外带食品,是霸王条款吗?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本期主题:忙碌的工作后和家人一起走进影院,成为很多人休闲娱乐增 进亲情的选择,但部分影院在检票口设置的“谢绝外带食品”的提示牌,让一 些自带食品的观影者被拒之门外,由此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也引发广大消 费者的强烈反感,认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那么,电影院禁止外带食品是否 合法?是否有强订霸王条款之嫌?面对这一行为该如何维权?本期举案说法将 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典型案例:“电影院霸王条款,不让顾客带东西进去,但对自己电影院卖 的东西可以带进去,既然带不进去,顾客申请退票,电影院那边不退,服务态 度非常恶劣,而且本人在电影院内看到其他顾客都可以带东西进去吃,严重 的双标歧视行为。”2021 年 10 月 1 日,江西省一消费者在某市网络问政平台 上反映“电影院不允许外带零食”问题。 收到反映后,该影院所在地的文广新旅局立即进行处理,并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作出答复: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取监控录像,一是影院为 保持环境卫生和营造良好观影环境 ,谢绝观众带有果皮水果瓜子和熟食 进入影厅观影,饮料水不影响其他观众观影的食物可以带入。影院自主出 售饮料和爆米花等食品没有异味和汤汁,易于清理,不会对观影环境造成 太大影响。二是存在部分观众将食物放包里夹带进入影院的行为,影院无 权翻看顾客的包,无法当场制止,不存在双标歧视行为。文广新旅局已对 影院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加强员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顾客提供更 加优质的观影环境。
【争议焦点】
电影院禁止外带食品虽然广受诟病,但不同影院的规定仍各有差别。
有些影院检票口旁边设有温馨提示,其中就包括“本影城谢绝外带食品饮料”,但影院内提供的食品价格远远高于同类商品的平均售价。
有些影院不会禁止消费者携带外食或饮料,但会限制消费者携带盒饭、炸鸡、汉堡、榴莲、辣条、瓜子等味道较大或坚果带壳类的食物入场观影,消费者可将食物寄存。限制这类食物主要基于放映厅属于比较封闭的空间,如携带味道较大或壳类的食物入场,在食用时会产生较大的刺激味或响声,会影响或干扰到其他消费者的观影感受。
对此,在消费者中也形成了两种观点:
其一,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并非全无道理。影院不同于一般场所,且对观影条件有特定的要求,从观影的角度说,并非所有食品都适合带进影院内食用。从绝大多数观影者角度说,影院“谢绝外带部分食品”的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乘客不能在公交车、地铁上吃包子、嗑瓜子一样。
其二,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依法维权。文明引导并不意味着可以强制消费、限制消费,消费者拥有消费自主权,有权选择在哪里消费、如何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和限制,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律师说法】
主持人:何为霸王条款,日常生活中有哪些表现形式?
阮 磊:所谓的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主要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霸王条款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霸王条款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其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生活中常见的“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进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先签收后验货”等,均属于霸王条款。
主持人:影院“禁止外带食品”是否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阮 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关于影院禁止外带食品这一现象,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影院为了保障绝大多数观影者的观影体验,限制部分食品进入影厅,如携带在食用时会产生较大刺激气味或响声,从而影响或干扰到其他消费者观影感受的,此举并无不妥。上述案例中,影院谢绝观众携带有刺激气味的水果、熟食和瓜子进入影厅,而允许饮料等不影响观影效果的食物进入的做法,其目的是营造良好观影环境,并不侵权。
消费者花钱买票,影院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和适宜的环境,但如果一律禁止消费者外带食物、饮料,而影院自身又提供价格偏高的类似商品,则属于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一种“店大欺客”的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主持人:观影者遭遇霸王条款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阮 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根据以上分析,若真正遭遇霸王条款,影院额外强加给消费者一方义务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消费者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以下方法依法理性维权:尽可能地先同影院协商解决,平等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若影院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失的,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影院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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