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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犯错造成的损失法院采信的证据是哪些

人气:125 ℃ /2023-03-11 07:37:08

员工犯错造成的损失法院采信的证据是哪些?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员工犯错造成的损失法院采信的证据是出具单位所出示的证明材料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与此同时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证明事项,必须在单位本身的职权范围以内,应附原始证据,前后证明不得矛盾,证明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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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重大过错认定和处理措施

劳动争议:劳动者严重失职及重大损害的认定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在因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有权辞退劳动者的权利。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排除了此种情形下劳动关系终止是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换言之,在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无偿解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上述两条是劳动者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规定的是劳动者的过错行为,“重大损害”规定的是行为带来的结果,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时,用人单位才能享有解除权。

又由于这两条使用的词语如“严重”、“重大”均是形容程度的词语,并不能直接根据法条进行量化,因此,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严重失职及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往往需要用人单位以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对于失职及失职所造成的后果把握太松,则此条将可能成为用人单位肆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进行保护;如果把握过紧,则不利于督促劳动者尽职尽责的劳动义务,造成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的后果。我认为,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作为此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方,其负有对于“严重失职”及“重大损害”的举证责任。

关于“严重失职”的认定应当适当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主观方面,是指劳动者在该种情形下应当认识到正确的履职行为,但劳动者由于故意、盲目或者疏忽大意没有严格履职。如安全驾驶应该是每个司机都应当知道的义务,职业司机更应该知道如何遵守安全驾驶的义务;其他岗位,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可以对职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进行对应,职员明知如何履职但没有履职的行为即构成“严重失职”;客观方面,应当结合劳动者当时的情况进行判断,即在该种情形下,一般劳动者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如果由于他人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劳动者无法履行职责义务的,法律亦不能强求。如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庆民终字第128号判决当中,在银行职员面临抢劫时,尽管员工将银行存款支付给了抢劫者,但由于银行职员当时所面临情况的紧迫性和危险性,银行给钱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要求其为了保护银行存款拒不配合抢劫犯不具有客观可能性,因此,此种情况也不能认定为“严重失职”。

关于“重大损害”的认定,我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首先,劳动部1994年制定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此,对于“重大损害”的认定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在企业制定的关于“重大损害”不违法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企业标准;其次,对于没有明确企业制度就“重大损害”进行认定的情况下,重大损害的应当根据造成的现实结果进行判断,即该结果应该是现实发生的,而不是可能发生。最后,对于“重大损害”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商誉等社会评价类的损失。

综上,我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对于“严重失职”及“重大损害”的应当适当严格把握。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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