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调研报告范文
法学调研报告范文,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
法学调研报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描写,首先可以描写调研的目的,第二个可以描写调研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第三个可以描写调研的结果。
法学调研报告范文篇一: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更好地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转化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和谐平安”建设,必须预防青少年犯罪。实习期间我对本区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为了多角度、尽可能翔实地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和相关性事实进行调查,实行问答式方法进行,问题为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年龄、押前职业、住所地、婚姻状况、学历、家庭出身;罪名、初犯、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地点、对后果认识、悔改表现、犯罪动机、心理)、犯罪人员的犯罪事项调查(农村青年在城里有无住住所、父母感情及上网情况、有无烟酒嗜好、是否有过犯罪史、是否受过处罚,是否在校生犯罪,是否辍学及辍学原因)等。为更真实掌握犯罪的原因及便于分析,我们最后借鉴犯罪学研究成果,这次问题内容分别征求了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及部分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意见,查阅了部分相关资料,从各方面反映来看,普遍认为这次调查是可行的。
我于__年9月5日到__年10月5日期间在狮河区人民法院实习,通过和多名法院工作者的交流中了解到很多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情况,通过整理,统计,分析得到以下内容:
一、关于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目的、调查方法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更好地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转化工作做指导。另外有人把青少年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它比喻成“早上点钟的太阳”,在十几二十几岁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展现自身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然而,有的青少年却由于种.种原因,却陷入了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表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人们在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又不能不对“花儿”的过早凋零扼腕叹惜。
(二)调查方法
为了多角度、尽可能翔实地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和相关性事实进行调查,实行问答式方法进行,问题为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年龄、押前职业、住所地、婚姻状况、学历、家庭出身;罪名、初犯、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地点、对后果认识、悔改表现、犯罪动机、心理)、犯罪人员的犯罪事项调查(农村青年在城里有无住住所、父母感情及上网情况、有无烟酒嗜好、是否有过犯罪史、是否受过处罚,是否在校生犯罪,是否辍学及辍学原因)等。为更真实掌握犯罪的原因及便于分析,我们最后借鉴犯罪学研究成果,这次问题内容分别征求了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及部分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意见,查阅了部分相关资料,从各方面反映来看,普遍认为这次调查是可行的。
二、问题探究
(一)青少年犯罪特征
1、犯罪类型:青少年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青少年男女比例为7:1,男青少年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青少年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2、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青少年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3、侵害客体:青少年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4、强制措施:青少年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5、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6、犯罪主观故意:这些青少年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首先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其次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青少年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社会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三) 犯罪青少年心理原因分析
第一、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青少年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青少年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青少年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第二、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多为青少年,心理处于未成年人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四) 诱使青少年犯罪的“*********”分析
诱使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青少年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青少年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素质关系21世纪中国的命运,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败,关系中华民族的兴衰。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但必须承认,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相对于一般成年犯罪来说,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质的区别,只是在某些方面的表现进程和形式不同而已。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间、地域、形势的不同而不同,不能用静止、僵化的眼光进行考察与分析。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必须将之放于犯罪的整体中形态中进行分析和论证,要把握好各种不同层次的关系。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针对青少年犯罪采取的措施
(一)家庭方面 家长对子女必须真正承担起法定义务和社会道德义务。应恩威有节,循循善诱,使子女懂世事,有礼节,且坚强务实,会处理自己遇到的各种问题,会理智地对待生活中的各种人际关系。同时,家长要特别注意子女的不良倾向,及时加以诱导和释疑,使其明白发展下去的后果,教会子女正确思考和面对人生。
(二)社会方面 从社会入手,给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应该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于当前文化市场存在的“黄”、“赌”、“毒”泛滥之状况,应坚持不懈地进行整顿,加强监督检查。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净化我们的社会环境。另外,社会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建立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体系。对青少年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单凭某一个部门的努力是难以奏效的。这个社会性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形成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工作网络,使“花儿”不再过早凋零。
(三)教育机构方面
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和控制教育和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使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时刻把握住他们的思想脉搏,经常性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还要有意识地磨炼他们的心理素质,让他们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来充实自己。
(四)犯罪执行机构方面
要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青少年犯罪后,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都不能弃之不理,应结合他们具有的可塑性强、易改造的特点,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着眼点放在对他们的感化、挽救上,使他们早日回归家庭,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一员。
法学调研报告范文篇二: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通过社区座谈、问卷调查、上门约访等方式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一是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68人;二是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12人;三是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73人;四是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44人;五是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36人;六是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83人;七是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有22人;八是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19人。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五大特点: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是施暴者多为丈夫
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3、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从调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地对受害者施暴。
三、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1、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
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4、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
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5、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
一些人存在着“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2、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
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采取“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主要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完善立法,形成有效机制和网络,才可达到标本兼治。
1、加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教育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并能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中有弘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爱”的精神,在社会的大舞台中不断地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
2、加强家庭美德建设,规范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扫除各类色情服务 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好媳妇、好丈夫”等优秀家庭角色的评选活动,引导家庭成员科学调适家庭关系,增强科学文化和道德修养,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
3、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只是在《婚姻法》中有所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显然,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只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是十分不够的,特别是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由于证据不足或取证困难而不得不妥协时,使人感到法律的无力。虽然刑法中有对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处罚规定,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家庭暴力问题。因此,尽快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立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来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法学调研报告范文篇三:
(1).前言: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生活质量越来越好,有些不法商家看中了其中的“商机”,使用一些不正当手段蒙骗消费者,获取利益。为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针对目前的情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调查对象:学生,社会工作人员,老年人等
★调查目的:揭露商家存在的一些价格欺诈行为,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调查方法:口头问卷
★调查地点:安徽省--市某小区
★调查时间:__/6/7
(2).事例:调查对象普遍抱怨真棒超市门店或多或少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消费者投之以桃,却没有换来超市的报之以李。对于消费者的抱怨,超市表现出的更多是对消费者的冷漠。
调查对象列举的几种价格欺诈情形: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多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及其处理原因、处理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或者将免费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的;
(十)谎称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十一)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十二)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3).商家出现价格欺诈行为的原因:1.商家习惯了没有同等级竞争对手,习惯了享受倾斜的政策照顾,并降低对消费者利益应有的尊重;
2.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弱,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4).相关法律条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5).个人看法:
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做到明白消费,有效维权。比如购物时要理性对待经营者的各类促销、优惠活动,在商场、超市消费时,要详细阅读促销活动的具体规则、时限等明示内容,在购买商品时要留意售价是否与标示的优惠幅度相符,谨防降价、打折、赠送等促销活动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监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对有屡查屡犯等情形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部分黑心商家以警示。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法学调研报告格式模板范文
2022年法学研究发展报告
2022年,中国法学研究以*********法治思想为指导,从法学基础理论到各部门法学,从传统领域到新兴学科,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尤其是党的二十大之后,法学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断贡献理论智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总书记在2022年12月19日发表的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中指出:“我们要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为契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文章全面回顾了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总结了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明确要求。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张文显认为,这“四个坚持”铸就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基石、宪治基石、法理基石。付子堂等认为,宪法中的健康条款是健康中国建设和健康法治发展的根本规范。从规范构造来看,宪法中有关健康条款的内部规范构造和外部结构为健康中国的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从适用路径来看,宪法和部门法之间协同治理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双向配合为实现公民健康权提供路径保障。任喜荣认为,宪法将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以根本法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统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在宪法实施、宪法与部门法交叉等领域,莫纪宏创新性讨论了宪法作为根本法能否在特别行政区内直接适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认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机构、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作为中国公民的特别行政区居民,都具有宪法上的直接法律义务,必须要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周光权认为,合宪性调适作为合宪性解释的特殊情形,是刑事领域宪法判断的新动向,属于中国式制度文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独特的宪法实践,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上官丕亮探讨了部门宪法的实质,认为部门宪法不是“宪法的部门”,也不是部门法,而是“部门宪法学”,它是宪法学研究的新方法和新路径。
第二,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部门法法典化、人工智能与数字正义、算法与网络治理等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在理论上进一步创新和突破。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点论述的内容之一。封丽霞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首先应通过民主立法的过程得以承载和展现,其“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也主要通过法律规范体系作用于社会政治生活得以彰显。胡玉鸿认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必须借助法治的保障。民主无论是作为人民当权的国家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显现,还是表现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及合理的诉求表达,都需要在法治的机制中得以型构。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于相关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就区域府际合作中如何发挥软法的效力,石佑启等认为,有必要在证成软法效力的基础上,构建包含利益驱动、沟通协商、声誉压力等内容的软法效力保障机制,以更好地发挥软法的作用,促进软法与硬法的有机衔接,推进区域府际合作目标的实现。王建学认为,在过去40多年的改革与法治实践中,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发挥了重要的先行试验作用。同时,这种立法变通受到法制统一、平等和单一制等宪法原则的约束。宪法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弹性,只有在宪法权衡中才能对变通机制予以准确评价。杨松反思了新金融监管体制下央地监管权关系,主张以属地责任为归属,制定全国统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加强跨区域的协作机制建设,以实现央地金融监管的互恰与协同。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于改之基于刑事立法视角认为,旨在规制滥用行为的利用模式,是刑法数据治理模式调整的现实方向,可通过在刑法总则中设置专门条款,指导分则数据法益的解释,增加滥用算法罪、非法提供算法服务罪,积极探索涉数据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等途径实现。黎四奇认为,在数据科技治理中,除认真对待法律外,还必须在科技研发、推广与使用等环节系统性地植入伦理规则,使伦理成为法律创新的指南针,从而实现法律与伦理的有效对接。
算法、数据和网络平台治理法治化依然是法学界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徐汉明归纳了*********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包括“时势论”“布局论”“性质论”“驱动论”“融合论”“命门论”“安全论”“治网论”“体系论”“增量论”“人才论”“共赢论”“保证论”。马长山认为,数字法学不是现代法学的理论增补,也不是现代法学的新兴分支,而是现代法学适应数字时代变革发展的转型升级。它通过现代法学基础上的迁移、改造、更新和创生,实现了对现代法学的理论重建,展现着信息中枢、数字行为、算法秩序、节点治理等数字生活逻辑。洪学军基于司法实务经验认为,互联网司法应当进一步遵循“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通过明确数字正义供给重点、强化互联网司法功能、构建专业化管辖体系、打造协同共治机制,进一步增强对数字文明的法治供给,以数字正义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同时,陈景辉对“算法之治”本身的性质表达了质疑,通过依据法治的具体要求逐一检验算法之治的两种具体类型——代码驱动型与数据驱动型,认为所有类型的算法之治都不是具体的法治,也不满足法治的要求,而是法治的拘束对象。郑智航认为,自动化决策往往容易忽视正当程序理念,一种平衡论的引入可以改变我们对于个人免受自动化决策的权利效力、属性和规范的认识,并为个人免受自动化决策权利的实现提供方法论基础。张凌寒提出了智慧司法中技术依赖的隐忧,认为这种依赖关系也带来权力专属原则存疑、质量技术标准缺失、责任链条分配存在困境等挑战。因此,应及时勘定技术嵌入司法活动的边界,合理分配人类与机器的决策分工。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有关涉外法治的重要论述,是*********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重要体现。张龑认为,涉外法治主要包括两个相互交织的层面,积极层面在于参与全球法律治理改革,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法治,消极层面在于以具体法治的方式防御和反制抽象法治及其背后的霸权。肖永平认为,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是涉外法治的基础。我国既要加快制定单项涉外法律,如对外关系法、外国主权豁免法等,又要及时完善我国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既要重视促进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建设,对标国际标准构建外贸投资、外资审查管理、外国人入境居留管理等法律法规体系,又要有利于我国开展法律反制措施,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蔡从燕研究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的“统筹”问题,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仅涉及在制度、行为体、机制以及场所等方面进行恰当的建构、动员与选择,而且更要解决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方法论选择问题,即涉外法治遵循正常化逻辑抑或例外主义逻辑。
第三,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黄建武指出,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存在潜在的张力。在价值上,前者追求的是真,即合规律性;后者追求的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符合大多数人认可的善。不同的价值追求,隐含着不同的制度设计导向。两者张力的化解需要通过立法制度或机制的设计来完成。叶会成深入阐发了民主立法的独特价值,认为民主立法是公民行使公共自治的体现,是公民为增进自身福祉实施的集体立法,公共自治的价值无法被折抵为良法之结果。此外,依法立法最重要的所依之法就是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法的修改作为“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列入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这是立法法的第二次修改,与第一次修改相隔7年。杨登峰指出,立法法本次修改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进一步体现科学立法原则,为此,可适度完善授权立法,合理配置地方立法权限,增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立法、全国人大授权新区和自贸区立法等授权立法形式,使立法试验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
2022年新实施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监察官法、陆地国界法、法律援助法、医师法、职业教育法、湿地保护法、印花税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修订通过了体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批专门领域的法律。围绕相关领域的立法、修法活动,学界也积极跟进解读、宣传并开展相关学术评价。针对新修订的体育法,赵毅认为,在管制与自治关系上呈现出全新立场,提供了自治规则进入国家法秩序的管道。针对家庭教育促进法,但淑华认为,该法处于教育法、未成年人法和民法的交叠地带,是家庭教育法中的基础性立法,全面、系统调整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为家庭教育立法确立统一价值和方向。莫洪宪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全面依法开展的新阶段。该法中的刑事程序规则不仅继承了既有规范,而且创新、完善了不少具体规则,在实践中应准确予以理解、适用。
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行政进入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其发展逻辑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到统筹布局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再到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相应地,行政法学研究覆盖了行政行为法、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等多个方面。
第一,行政法法典化继续成为行政法学界研究热点。马怀德认为,行政法法典化应当采取行政基本法典模式,对一般行政法规则进行体系性整合,并在这一定位下妥善处理行政基本法典与单行法、部门行政法的关系。关保英认为,行政法典总则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典,具有总括性和统领性,此外,它也是一个公法体系。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具有支持法律体系、正名公法体系、整合行政法体系和对接其他部门法体系的法治价值。王世涛认为,行政法典是功能主义的制度构建,是一种“自我限缩”的特殊的法典化形式。行政法典的建构基础、价值原则、体系框架都不同于民法典。在世界范围内,程序法模式已成为行政法法典化的通例。薛刚凌认为,我国行政法典编纂应以整体型行政为重心,同时重视个人权利保护,以行政系统的组织和运行为框架,建构一套符合系统规律的客观行政法体系。
第二,数字行政受到更加多维度观察。算法行政的理论构想和实践应用虽然有助于缓解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政府懒政怠政等问题的担忧,然而,王怀勇指出,算法在获得定量化、精确化等“硬性”决策能力的同时,也摒弃了价值、理念等“软性”觉察、衡量能力,限制了传统行政中行政相对人参与、反驳的机会。因此,应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引入技术性算法披露机制,构建基于虚拟沙盒的算法测试机制,以解决“黑箱”审查的难题。冯子轩就智能行政执法现象给行政执法体系带来的冲击,建议从行政程序基本理论切入,归纳分析智能技术在现有行政执法环节中产生的新型驱动力以及现实阻碍,进而寻求兼顾行政效能、技术发展与各方主体可接受程度的平衡方案。此外,元宇宙是新一代全真互联网形态,黄锫认为,用户、数据、算法是元宇宙时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三个重要支点,三者都存在着诸多风险,例如侵权、垄断等。这些风险难以通过市场力量自行化解,需要行政规制的力量予以防范,具体行政规制路径包括搭建统一的元宇宙身份认证平台等。
第三,新型行政行为得到重视。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叶必丰聚焦我国已经出现较多的行政机关间的委托行为,认为行政机关间的事务委托与民事代理相同,但需要区别对待事务委托和职权委托,后者必须有特别法的依据。针对紧急行政的特殊性带来的权力设限难题,江必新主张,应当对相关原则规则进行适应性调整或者区别适用,为紧急行政权设定必要且合理的限度,使其既足以有效应对危机,又尽可能少地限制公民的权利。
第四,更加注重救济对于权利保障的研究。王锡锌认为,对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法律控制,既需要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规制框架,也需要引入行政行为合法性分析框架,从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维度规范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并引入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及归责机制。翟国强探讨了中国行政诉讼的性质和功能,指出从宪法层面讲清楚行政诉讼背后的制度原理,有助于构建具有融贯性的公法理论体系。章志远认为,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规则的建构,是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理论精细化发展的表现。经由法律规范的体系化解释,并结合我国本土行政审判的实践探索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贯彻,能够形成我国特有的行政诉讼类型化规范模式,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行政审判的制度优势。对于近年来司法建议在我国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中呈现的功能扩张趋势,王云霞建议将司法建议制度融入诉源治理体系中,促进司法建议从权宜性治理转向制度化治理,强化实践形态中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规范化运行。
严格公正司法
纠纷解决机制的成熟和完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改革开放后人民法院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司法改革的历史,变革始终是其主旋律。
第一,司法制度在历时性变迁中不断完善。尤其新时代以来,司法改革在力度、广度、深度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并已取得显著成效。孙谦指出,坚定不移深化司法改革,需要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动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有助于凝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合力。就刑事司法改革而言,陈兴良指出,少捕慎诉慎押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反映了宽缓性司法理念,也折射出我国刑事司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第二,在刑事诉讼领域,学界还重点关注了量刑协商和缺席审判问题。胡铭认为,量刑协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认罪协商的过程围绕着量刑展开,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该过程的核心。这种量刑建议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是检察官的一种法定职责,并具有准终局性,从而对法院裁判形成刚性约束力。周长军等在论及无受审能力被告人缺席审判的范围时,重构了被告人受审能力认定标准,提出了改采进阶式认定标准,将受审能力区分为参加庭审的基础能力与放弃自主行使的诉讼权利的决定能力,更好地平衡被告人自主权的防御功能与处分功能。
第三,早在2021年底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各种各样的在线诉讼平台,因外在形式和内在功能不同,呈现出外观上或者功能上的多样化。郭翔指出,诉讼平台的多样化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识误用,难以保证相同诉讼活动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妥善解决诉讼平台多样化的问题,需要区分诉讼平台的功能与其他平台的功能,更需要处理好法律和技术的关系。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许建峰等认为,这是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将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构建全方位、系统化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推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
第四,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内容丰富、体系鲜明的特色制度,学界围绕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念、资格界定、程序衔接、制度功能等方面作了较多探究。例如,罗丽等指出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适用困境,建议我国构建三层遴选标准来优化指导性案例遴选机制,确立背离论证责任制度来完善责任保障机制。秦鹏通过文献梳理发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议题围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创新、环境司法专门化、民法典相关绿色条款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对比分析四个维度展开;在研究特征上,当前学界研究主要倾向于功能主义、结果主义和还原主义的研究风格,应进一步推进整体主义视角下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类型和制度建构路径的学术探讨。
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顺利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确保其目标方向能够有效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规定了法治社会建设要遵循的主要原则。
第一,法治社会建设研究不断深入。徐祥民将*********法治思想所包含的法治社会建设路径归纳为三个方面:以社会治理法治化为基本理论依据实行对社会的依法治理,并推进以居民与村民、社会组织、法定“基层自治组织”等为自治主体的社会依法自治;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下引领社会多方参与社会治理的多方实施共治;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条件下扩大社会治理中的协商民主。张鸣起认为,一体建设法治社会,应准确把握认知当前和未来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突出和关键问题,整体设计、上下结合、全面推进。在推进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程中,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清除制约法治社会建设的障碍因素。陈柏峰认为,在基层治理中,社会诚信机制将法律和道德评价的行为纳入自治环节,对它们进行社会诚信评价和奖惩,重组自治、法治、德治资源,促成“三治融合”。社会诚信机制促成“三治融合”的实践,拓展了社会信用体系的范畴,是法治社会的逻辑延伸和未来走向。张建对我国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实践逻辑进行了法理反思,指出要真正实现网格化社会治理目的,需强化网格化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厘定网格化社会治理的边界、慎用形式化考评机制和节制网格化社会治理推进速度。
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全民守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姜伟将守法解释为:首先,基本要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守法最低层次的要求。其次,要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这是对守法较高层次的要求。最后,牢固树立对法治的信仰,这是对守法最高层次的要求。全民守法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肖惠娜总结了守法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威慑、认受性、同伴压力(或社会规范)、违法机会和法律的表达等。这些影响因素的组合构成了不同的守法结构,从而形成不同的守法行为样态。此外,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全面高效的普法工作是全民守法的重要基础,方世荣等指出,现有“谁执法谁普法”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机制必须拓宽到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责任机制,在此基础上构建“谁管理谁普法、谁宣教谁普法、谁监护谁普法、谁懂法谁普法”的公众参与式普法责任体系,形成“政社合作”的普法工作新局面。
第二,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旨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提到“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宋方青指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的实践逻辑论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立体的制度架构与调整供需的优化路径,只有通过顶层设计、资源供给及保障制度等层面的共同推进,才能实现建成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远景目标。杨凯认为,公共法律服务专门立法在整个公共法律服务规范体系中具有纲领性地位。只有建构多元化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规范体系,才能根本解决现有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立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出现的关于基本概念、规范类型、规范属性、调整方式、权利属性等诸多基本争议。
第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历史瑰宝,有取之不尽的精华。在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中华法系这个文化综合体,历经两千年的传承和变动,至今仍然产生着影响。黄文艺通过对政法范畴的概念史变迁及其良政善治内涵的考察,梳理出一系列有关如何理解、运用法治的本土法治话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一种从中国法律传统和法治实践出发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可能路径。赵明回顾中国现代法学的世纪历程,将中华法系的历史叙事归结为主要在进化论、民族论和法治论三种语境中展开。法制现代化是不同语境下中华法系之历史叙事的共同追求。张晋藩从夏、商、秦、隋四朝的兴亡史中总结出民本思想的基本理念:兴国安邦,在得民心;以农为本,改善民生;宽以养民,改善民生;爱民富民,民安国强;富则教之,移风易俗;矜恤弱者,重视人命。
*********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针对中外法治文明成果,何勤华等认为,我们要始终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态度,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只有这样,中华文明才会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顺应时代的迫切需求,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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