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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保证金质押合同签署

人气:100 ℃ /2022-12-14 05:05:42

担保公司保证金质押合同怎么写呢?不知道的小伙伴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担保公司保证金质押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甲乙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

2、简介保证金专户;

3、质押担保范围;

4、合同的变更;

5、质权的实现;

6、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8、协议生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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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保证金质押合同签署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保证金专户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币种)

(金额大写)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保证金专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_________________。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种:_________________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三、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有权直接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甲方不应提出任何异议。

四、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五、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六、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七、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八、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保证金专户被冻结、扣划,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第七条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六、甲方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权属发生争议,均应立即通知乙方。

七、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八、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若甲方或债务人未遵守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者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节能减排、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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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股权质押手续

股权质押典当的设立要件与风险防范

金振朝、李佳坤

【典型案例】(2020)浙01民初2204号

一、基本案情

D公司与Y典当公司共同签订《典当借款合同》,D公司以自有5000万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资股股权(协议价2.29亿元人民币)作为当物向Y典当公司借款,并将财产权属凭证交乙方保管。典当借款金额为1.5亿元,典当借款期限30天,综合服务费每月2.4%,利率0%。

D公司与Y典当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D公司以自有5000万股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资股股权,为《典当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载明,出质人D公司将其持有的3000万股Z银行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1916)出质给Y典当公司。

G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作为保证人,与Y典当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该保证既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也未未公告。

同日,Y典当公司向D公司支付典当款1.5亿元。

后因,D公司未能归还当金,Y典当公司提起诉讼追偿。

Y典当公司诉请:

一、依法判令D公司支付当金本金8250万元、典当综合服务费2409.08万元,共计10659.08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3日,最终金额以实际支付日为准);

二、依法判令对D公司质押的当物3000万股Z银行股票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依法判令D公司承担律师费10万元;

四、依法判令D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用;

五、依法判令G股份公司对D公司在上述第一、三、四项诉请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一)D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典当公司支付当金本金75005472元、典当综合服务费23999458元(暂计至2020年8月3日,此后继续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以上暂共计99004930元。

(二)Y典当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D公司出质的3000万股Z银行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1916)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Y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

(一)关于D公司应归还的当金

Y典当公司于将1.5亿元典当款交付给D公司后,D公司的关联公司于同日向Y典当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计支付900万元。因此,法院认为预先支付的典当综合费用应从当金本金中扣除,典当借款本金仅支持了1.41亿元。

(二)关于D公司应支付的综合费

Y典当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按照月利率2.4%计收典当综合服务费,且双方未约定利息。因此,法院结合典当行经营成本等因素并参照相关借贷类案件中的利率保护标准,酌情确定本案综合服务费依照年化24%计算。

(三)关于作为当物的优先受偿权

虽然《典当借款合同》中,D公司以自有5000万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资股股权作为当物,但双方仅对3000万股浙商银行内资股股份办理质押登记,为案涉典当借款提供担保。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Y典当公司仅能对已设立质押登记的3000万股浙商银行限售流通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G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Y典当公司作为经营典当业务的专业机构,需知悉公司对外担保需提供相关机关决议的法律规定,并且应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开披露案涉担保事项以及该事项是否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G股份公司未按规定决议且Y典当公司未尽基本审查义务的情形下,根据现行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G股份公司的担保不发生效力,且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三、律师建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在权利质押方面的重要变化之一是,删除了权利质押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在典当业务中,典当行除了和借款人签订典当质押合同,还要签署当票。

《民法典》并未规定股权质押的机构。这是因为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登记的机构也在不断地实时变化。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登记机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登记机构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由于有的典当业务缺少合适的当物,所以股权作为当物在实践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事情。此种情况下,股权典当类似于信用贷款。因为股权的出质并不能限制公司的资产转移,质权人不能就公司拥有的某项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股权质押典当的情形下,典当行一定要重视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应特别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

需要注意的是,股票质押典当应确保质押登记信息与股票质押典当合同相一致。如不一致,存在典当行行权时无法对全部当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风险。

此外,如典当业务中涉及上市公司担保,应审查对外担保需提供相关机关的决议,并且应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开披露案涉担保事项以及该事项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进行审查。如未能落实前述要求,难以向上市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在上述股权质押典当中,由于D公司以自有5000万股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资股股权,为《典当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不属于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因此虽然D公司没有出具股东会决议,也不影响股权质押典当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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